沧州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证书颁发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7-07 点击数:

沧州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证书颁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经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法学、文学、教育学、理学等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留学生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三条 按照本科培养方案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经第二次补考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或者补做实习,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汉语水平达到新HSK四级210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考试作弊或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3、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因学习成绩原因降级者;

5、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有 5 门次及以上补考者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教学实践环节)有重修记录累计达20学分(含)以上者;

6、汉语水平未达到学院的规定要求者;

第七条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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