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12-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教师(下称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国家外专局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3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管理工作应围绕我校开放办学的基本原则,着力于重点专业、重点学科、热门学科和重点科研方向的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我校外教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为目标。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并保护好外教在我校工作生活期间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外教管理工作归口国际交流学院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教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2、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4、协调、考核各所在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我校外教聘用的效益。

  第五条 外教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所在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安全工作处、人事处等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教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是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需要聘请长期外教的学院所须在每年41日以前向国际交流学院递交下学年外教名额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 聘请外教数额及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2) 外教的教学任务(教学课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

  (3) 外教的教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教学要求、合作教师配备等)

  2、聘请外教要根据我校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工作基础条件,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注重质量、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国际交流学院根据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和高层次教学科研项目和“少而精”的原则,对各院的聘请报告进行审议, 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3、国际交流学院就外教的资历确定其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申请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后即报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4、申请应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含教育和工作经历)、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护照复印件及2寸白底照片6张,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及照片2张;  

(3)学历或学位证及相关培训类证复印件;

  (4)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说明雇主和应聘者的工作关系以及应聘者之前的工作内容和表现;雇主个人简介;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原所在教学系部出具的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

  (5)《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原件;

  (6)其他备选资料: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经我国对外使、领馆鉴发的无犯罪证明;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5、由国际交流学院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6、由国际交流学院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并办理聘任手续。

  7、外教到校后国际交流学院需及时办理以下手续:

  (1) 到达沧州后24小时内到学校校区所属派出所办理外国人来华住宿登记手续。

  (2) 在一周内陪同外教到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受身体检查,取得健康证。

  (3) 持外教的护照原件、正式合同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及《健康证》向省外专局申领外国专家证。

  (4) 经沧州市公安局审核申办外国人居留许可,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 外教的护照原件、工作签证及其复印件

  ②《外籍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申请表》

  ⑤ 正式合同及复印件

  ⑥ 照片2(2)

  注:持Z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需在一个月内办理《专家证》和居留许可。否则逾期居留将被罚款,逾期一天5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专家证和居留许可一年一办。如需延期,延期应在原居留时间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前办理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外教的薪酬待遇及具体工作任务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我校将定期对外教进行工作考评,按时向考评合格者发放工资。

  第九条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的合同工资。

  第十条 外教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18课时/)、与教学有关的第二课堂活动及参加所在学院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如外教自愿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需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薪发放。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缴清各类费用之后发放,费用未缴清者,将从其该月工资扣除。

  第十二条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第十三条 学校为长期聘用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意外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专项保险;短期外教,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长期聘用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每年可凭发票向我校报销国际往返旅费一次。新聘的长期外教:聘期一学年,凭发票学校每年报销国际往返旅费一次。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外教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拟定并代表学校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期、业务职责、工资数、双方基本职责、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对不遵守合同的外教,要认真地分析情节和原因,多做工作,消除误解,或进行批评帮助。问题严重的,必要时可以解聘。凡中断合同,提出辞聘或解聘,应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外教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所在学院则应将其视为本单位职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通报国际交流学院。

  第六章 外教教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对外教的教学管理,各聘请院除了确定一位主管外事工作领导外,还必须为外教配备一名合作教师,并将合作教师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知国际交流学院。合作教师既是外教的助手,也是外教与学生、工作单位之间的联系人。所在学院应在开学前将外教的课程表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学院各一份。

  第二十条 对外教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所在学院应在外教上岗前负责向外教介绍本单位情况及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所在学院有关领导和合作教师应定期与外教交流,听取外教意见,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及时反映师生对外教在教学上的意见,帮助外教尽快适应学校教学环境。凡与外教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及活动等,应当及时向他们介绍,请他们参加。

1、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外教介绍所教授课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2、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请假或调课手续、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

  3、有效地组织外教与合作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教的教学有效地融入我校的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4、鼓励外教自主编制新教材和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但需在开课前要求外教进行提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5、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6、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长期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二十一条 外教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选用由院与外教协商决定,应鼓励外教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导材料,允许外教用不同方法进行教学,提倡与外教在学术上自由讨论,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造诣较深的外教,可以组织他们从事讲学活动,也可邀请他们参加同其专业对口的学术讨论会。允许外教借阅与业务有关的公开出版的书刊、资料和影印工具书。

  第二十二条 所在学院负责向外教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国际交流学院配合所在学院组织师生每学年对外教的教学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建立外教教学考核制度;对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外教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教学责任心差,教学效果差的外教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辞退。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应在外教到校后,及时向外教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外教管理员应该定期对外教进行听课,并进行必要的审核与评定,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和各学院。

  第二十四条 短期外教完成任务离校后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对其工作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写成书面报告分别上交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学院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所在学院应该制定外教教学管理条例,提供外教工作业务考核与综合评定的参照标准。所在学院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教进行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在学院应充分挖掘外教的科研能力,鼓励外教以所在学院教工名义发表学术论文,协助外教申报科研课题,利用外教的资源开展学术科研交流合作。

  1、外教可申报校内科研课题和教研课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有特殊科研涉密安全要求的项目除外)

  2、外教在完成合同内的教学科研任务外,同样享受科研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外教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所在学院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1、外教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鼓励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3、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4、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所在教学系部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5、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交流学院应协同教务处、所在学院对外教(含兼职外教)的业务表现进行多方面的检查评估,并将各项结果作为外教续聘、奖励及提薪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在外教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教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教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教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

  1、学校提供的外教公寓为一室住房(具备厨房、卫生间),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含取暖设备)、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网络、卧具及简单厨具等。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以上述标准进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担。

  2、短期聘用的外教,确须安排住房的,由国际交流学院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根源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外教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等不满应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协调后勤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校内外教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安全工作处负责,后勤处、国际交流学院配合完成,需定期对校内外教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外教入住公寓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私下更换公寓,不得把公寓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2、注意节水节电,公寓内电费的免费额度为300元∕月,超支部分需自费,由学校统一从工资中代扣。

  3、需保持公寓内环境卫生,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如因个人照管失误造成丢失或损毁,需照价赔偿。

  4、应保持寓所安静, 避免大声喧哗, 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如因朋友聚会等造成嘈杂,请事先协调好邻居,团结邻里,避免矛盾。

  5、为了保证外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所有来访人员正常会客时间为每天的8:0022:00;来访外国客人如需在此公寓内留宿(最长不超过一周),应向国际交流学院报告,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方能留宿;且中国客人不能在外教宿舍留宿。

  6、注意防火防盗和谨防意外事故,如有情况发生,请立即向国际交流学院报告;重大事故,请及时报警。

  第三十三条 外教到校后,国际交流学院应派人协助外教办理校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 国际交流学院和所在学院应为外教组织相应的节庆活动和联谊活动,邀请外教参加校内师生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可根据外教的意愿,安排一些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丰富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五条 聘期在一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外籍教师,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在外籍教师休假期内来华探亲。外籍教师提前两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亲属的外文姓名全称、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外国住址、同本人关系、在华停留时间、申办签证地点、入境地点以及护照号码等。如学院同意其申请,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将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送南陈屯派出所,由南陈屯派出所负责上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外教任教期间,未经任何部门同意私自外出,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外教如有外出旅游或出境探亲应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办理好调课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国际交流学院报到。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外出者将视为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外教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期满无续聘或违约被终止),国际交流学院将收回其外国专家证,并要求外教配合提供护照,将其居留许可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十条 外教应在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的10日内离校,退还外教公寓,缴清各类费用,归还借用图书资料等。

  第四十一条 外教应在我校为其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四十二条 如护照、外国专家证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学院报告,再由国际交流学院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机场接送服务。

  第九章 综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外教上岗前需要接受国际交流学院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2、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3、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及校园教学生活基本相关信息;

  4、我校关于外教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外教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严禁加入邪教组织,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邪教、发展邪教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他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外教除享受中国法定的节日休假,还可向国际交流学院申请病假和事假,具体如下:

  1、外教请病假,应当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病假在三十天以内的,薪金照发。三十天后,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2、外教请事假经聘方同意,按日扣发薪金。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外教可以通过申请担任小组长或兼职工作人员等形式参与我校的外教招聘管理、对外交流拓展、教学科研指导等方面工作,薪酬待遇另行商议。

  第四十八条 对于外教聘用和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补贴、表彰和奖励。

  1、综合表现突出的外教将授予“优秀外籍教师”称号,并推荐参与中国政府友谊奖和学校优秀教师的评比,获奖者将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

  2、外教联系人、合作教师、学生助理可以分别申请减免工作量或超工作量补贴、勤工助学工资。

  3、评选外教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

  第十章 师生员工与外籍教师交往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讲学期间,全院师生员工(含家属)应与其友好相处,讲究文明礼貌,不卑不亢。

  第五十条 全院师生员工不得随意出入外籍教师宿舍。需与外籍教师会晤的,必须经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并经外籍教师本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 不得随便将外籍教师请入家中做客。

  第五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含上级及学院文件)给外籍教师或带入外籍教师宿舍。与外籍教师谈话不能涉及政治。不得接受外籍教师的政治、宗教及不宜宣传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不得随便打听外籍教师的隐私,特别是外籍教师的年龄、收入、衣饰质量和价格、婚姻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不得同外籍教师发生个人作风上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不得私自邀请外籍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或讲学。邀请外籍教师外出郊游等必须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天或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五十六条 不得随意接受外籍教师的礼品。在因公交往时,外籍教师赠送的礼品或纪念品须如实报国际交流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学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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