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国际交流项目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7-07 点击数:

沧州师范学院国际交流项目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联合培养我校国际化人才,推动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合作开展国际交流项目。为做好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规范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管理,保证国际交流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通过互认学习过程、互认课程、互认学分,采取“2+2”、“3+1”、“2.5+2”专升本等联合培养形式合作开展学生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参加该项目的学习,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沧州师范学院与国(境)外合作学校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单独获得双方院校其中一方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进行国际交流项目培养学生,其形式分为四种:第一种是联合培养颁发双方学校学士学位的“2+2”等项目,该项目在我校二年级本科生中选拔,参加国(境)外合作院校相关专业2年的学习;第二种是联合培养颁发我校学士学位的“3+1”等项目,该项目在我校三年级本科生中选拔,参加国(境)外合作院校相关专业1年的学习;第三种是联合培养颁发我校专科毕业证和外方学士学位的专升本项目,该项目在我校即将毕业的专科生中选拔,参加国(境)外合作院校相关专业一年以上的学习;第四种只涉及课程及学分认证的短期交流研修项目,该项目从我校各年级学生中选拔参加国(境)外院校或教育机构课程学习或项目实习,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生指参加我校国际交流项目的、全日制的、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参加我校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的非全日制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各种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管理主要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管理,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学院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报名、选拔、录取、出境


第六条 选拔对象。参加“2+2”、“3+1”、“2.5+2”等国际交流项目和出国(境)短期交流研修项目的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本科学生。

第七条 选拔条件。本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无不及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成绩绩点,符合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申请入学条件;

(三)外语能力强,达到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如未达到,则先需进入国(境)外合作学校语学院进修相关语言,待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后正式入学。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境)外学习任务;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

第八条 选拔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家长书面同意后,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选拔,择优推荐。

第九条 信息发布。国际交流学院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数量、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并及时发布信息。

第十条 自愿申报,学校审批。项目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由本人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并经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教务处、学生处书面同意后,将申请表提交国际交流学院备案,着手办理出国签证手续。所在学院应积极协助项目生办理出国手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申请办理留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境)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学生在离校前,其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以确保该项目的学生顺利从我校毕业。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如申请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离校前须凭交流学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有关学籍变动的手续。交流学习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学校以保留学籍方式进行学籍变更;交流学习时间少于4个月的,由学生处会同国际交流学院视学习延误情况决定学籍变更方式。

第十四条 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应在两周(除假期外)内到学生处办理相应的复学手续。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完成学习任务,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复学,并插入学生原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时间视为学生的弹性学制,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境)外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非合作院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否则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学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作自动退学或其他处理。



第四章 课程成绩与学分认证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应尽可能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同期修读的课程名称和内容一致或相近,学时与学分总量与在我校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以便回校后进行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审核和毕业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送至国际交流中心,由国际交流学院组织翻译成中文后,连同外文成绩单原件一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国(境)外成绩单和我校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并送交教务处审核并登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2+2”、“3+1”等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其学分认定根据中外院校合作协议,在境外获得的学分全部记入该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内学分。

(二)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读的课程,若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经课程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若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性质的,可经课程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可经课程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的学分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课程学分认定标准为:“2+2”、“3+1”等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其课程学分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若其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上所列课程学时量,每学分超过18学时的,可据实认定;每学分少于18学时的,应按18学时/学分折算为我校课程学分。

(二)实习学分认定标准为:凡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活动,满20小时可认定0.5个实习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凡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安排的专业实验项目,满18学时可认定1个专业实验课程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三)毕业论文认定标准为: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规定,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须按时提交在国(境)外合作院校通过的毕业设计(论文)及证明文件。如果合作院校不要求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则须完成符合其专业方向要求的沧州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具体事宜根据沧州师范学院各学院的安排进行。

在国(境)外学校完成沧州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取得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由国(境)外学校老师或学生所在学院指派教师进行指导,由本人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并须按期返校完成答辩;若无法返校参加论文现场答辩者,可采取书面答辩方式,由指导老师或学生所在学院指定老师直接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学分,其评分标准与形式等同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下列标准进行成绩转换:

(一)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则按接收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二)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55

(三)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四)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555”分。

(五)若有其它的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国际交流学院商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手续须提交国(境)外合作学校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课程简介和我校相关课程所在学院出示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后,比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读课程经认定后,仍未达到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学分三分之二的,须降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考取的外国语等级,可对换为同等水平的英语等级,沧州师范学院予以认可。


第五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对于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毕业证和学位的学生,可以委托家人或同学按规定在我校注册并缴纳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赴国(境)外的相关手续由学生提供资料,学校国际交流学院协助办理,但有关费用应由学生自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境外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国(境)外合作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交流期间,国(境)外合作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国际交流项目学生自主支配。

第三十三条 其它相关费用问题或与以上四条不一致的费用以合作交流项目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我校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六章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学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交流学院和其所在学院指定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三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学期向国际交流学院和所在学院汇报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初将国(境)外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备案,由学院根据学生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遵守我国和合作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际交流学院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同国(境)外合作院校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的,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交流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回国返校。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报到,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到所在学院报到时,须提供国(境)外合作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逾期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视为无效。

第四十四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如需要延长学制,需于毕业当年3月底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长学制手续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第八章 毕业和学位认定


第四十五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符合我校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其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国际交流项目学生与该生同批次学生同时毕业,沧州师范学院毕业证、学位证将暂时由学校保存,待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完成国(境)外学业后,方可获取。

第四十六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取得的学位(或学历)证书,自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认证机构办理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仍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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