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规范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13〕4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外〔2014〕11号)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出国(境)主要指公务访问、学术交流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教职工公派出国研修事宜参照《沧州师范学院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
第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统筹确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任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学校因公临时出访计划,严格按照中央及省相关规定,进行量化管理。全校各部门、各学院结合国际交流合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规划,在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各部门、各学院须严格按照该申报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在本校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四条 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学校党政正职组团或随团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每年不超过1次,组团不超过6人 (含翻译);副职每两年不超过1次,组团不超过6人(含翻译)。具体人数根据出访任务需要,无关人员不参团,严禁组织“团外团”和安排“打前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领导班子的成员同期出访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处级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每一任期随团出访不超过1次,特殊部门处级干部的随团出访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部门、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领导班子的成员同期出访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七条 已离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因公出访,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党政干部,不再由原部门安排因公出访或执行原部门任务。
第八条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三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出访一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两国不超过9天,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
第九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国(境)团组信息要通过校园网等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出访天数、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审批文件。
第十条 本章中的人数、国家数、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是出国指标,不必每个团都用满。要尽量压缩在外时间,首选直达航班,非确有必要不安排跨洲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审批。出国申请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报;赴台申请至少提前三个月提报。由所在院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国际交流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由国际交流学院向沧州市教育局和沧州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第十三条 出国(境)申请人需提交邀请函及出访日程。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邀请函要求从境外本土发出,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出访,严禁伪造假邀请函骗取批件。出席国际会议的团组,还应提供会议举办方背景、会议内容、会议日程、邀请范围、有无涉台或其他重要敏感问题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非在职人员;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
(八)同一部门、学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
(九)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
(十)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及证照管理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学校国际化发展需要及年度出访计划,由财务处编制出国经费预算并提交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学校国际交流学院和财务处分别签审意见。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学校财务处负责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经费申请表》至上级财政部门,由上级财政部门按年初核定的预算进行单团审核、出具经费先行审核意见。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学校不安排出访。
第十八条 出国(境)团组应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出访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对外收受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它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在出访前根据核定的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出访任务、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对人员出国详细费用预算进行审查,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填报因公出国团组用汇申请表,到指定的购汇代理银行办理购汇。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支出,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预算外费用。申请人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赴境外开支发票、出入境证明、出访签批复印件,按学校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处报销。凭财务处核准的报销单及相关资料到上级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在回校5天内将证照送交至国际交流学院,7天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出访日志,由国际交流学院报沧州市外事办备案。逾期不交证件及总结的部门、学院和个人,发证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将注销其因公证照,并暂停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行程,每天详实记录出访曰志;对于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或随意取消。
第二十四条 礼宾等安排应客随主便、遵循对等原则,不提过高要求。
第二十五条 避免在往访国或地区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确定负责落实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
第六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境)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任务和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执因私证件出国(境)的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学院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部门、学院及相关责任人。出国(境)人员违规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因公出国(境)申请;部门、学院违规办理的,暂停其因公出国(境)申请一年;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